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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关于制止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方案》的政策解读

文章来源: 发布时间:2017-12-25

  为防控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产生,促进城乡土地和规划管理规范有序,创造良好的用地和建设环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方案。现就《方案》有关内容解读如下:

  一、工作目标

 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,按照“尊重历史、严控新增”的工作思路,各乡镇、各农场及各职能部门坚决落实县政府对新增违法用地、在建违法建筑“零容忍”的要求,切实履行职责,强化信息互通、部门联动,及时将新增违法用地、在建违法建筑遏制在初始状态,努力实现“新增违法零增长,历史违法负增长”的工作目标。

  二、整治范围

  25 个乡镇、2 个农场。

  三、整治对象

  凡未经国土、规划、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仍在建设(含改、扩建)的建(构)筑物和新建的所有违法建设的建(构)筑物;未经国土、规划、住建等部门批准,擅自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违法建设行为。

  四、组织领导

  为切实加强对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领导,县政府成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活动领导小组。组长由县长担任,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、分管副县长担任,成员由县法制办、县公安局、县法院、县监察局、国土局、县综合执法局、县供电公司、新区公安分局、新区执法局、各乡镇、各农场主要负责人组成,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,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局局长刘连吉同志兼任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

  五、责任分工

  各乡镇、各农场应切实履行土地管理属地责任,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密切配合,加强沟通协调,形成强大工作合力。

  六、工作要求

 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。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精心组织,协调配合,乡镇(农场)与部门、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,形成强大合力。

  二是强化责任追究。出现 2 宗违法建筑物没有及时拆除的,对乡镇党委书记(乡镇长)进行约谈;出现 3 宗的,对乡镇党委书记(乡镇长)进行追责。出现 2 宗违法用地应制止而未制止、应受理而未受理、应立案查处而未立案查处的,对国土监察大队长(所长)进行约谈;出现 3 宗的,对国土监察大队长(所长)进行追责。供电公司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成员单位抄告单后仍然为违法单位(个人)办理用电手续的,对供电工作人员进行追责。其他有关人员未履行各自职责的,按照情节进行约谈、追责。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绥中县国土资源局

  2017年12月5日